數字經濟發展帶來新經濟、新業態、新模式,在改變人們的生產生活方式、重塑經濟社會發展格局的同時,也對現行稅收體系帶來了沖擊。如何看待數字經濟全球稅收治理帶來的重要影響?中國經濟時報記者專訪了中國民航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教授、中國國際稅收研究會學術委員勵賀林。
數字經濟全球稅收治理博弈激烈
中國經濟時報:目前,數字經濟全球稅收治理呈現怎么樣的格局?數字經濟稅收對國際稅收規則產生了哪些影響?
勵賀林:當前,國際形勢變亂交織,聯合國和多邊主義受到沖擊,全球治理赤字持續擴大,數字經濟全球稅收治理同樣遇到重大挑戰,國際稅收合作的道路并不平坦。在2021年10月13日于美國召開的二十國集團(G20)財長和央行行長會議上,各國財長和央行行長就應對經濟數字化稅收挑戰的“雙支柱”方案達成最終共識,這是世界各國攜手共同解決全球性問題的一次成功實踐,對于建立公平合理的國際經濟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然而,國際稅收新規則的道路并不平坦,尤其是特朗普開啟第二個美國總統任期以來,數字經濟全球稅收治理格局出現更多變數和不確定性。特朗普政府明確表明,前任拜登政府支持的全球稅改協議對美國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并且宣布美國退出由聯合國主導的國際稅收公約談判,提出美國將對公約談判的任何結果持反對立場,數字經濟全球稅收治理進程遭遇困境。
在數字經濟的創新商業模式下,跨國公司可以實現遠程跨境經營,而不必在市場所在地繳納相應稅收,運行超過百年的傳統國際稅收規則不能予以有效規制,因而受到重大挑戰。英國、法國、意大利等諸多國家采取征收數字服務稅的單邊稅收措施,以維護市場所在地國家的稅收權益,但被美國認為是針對美國公司的歧視性稅收,遭到“301調查”,國際稅收治理因此失序。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受G20委托通過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包容性框架推進應對經濟數字化稅收挑戰多邊方案的研究與談判,“雙支柱”方案的支柱一將跨國企業集團剩余利潤在全球進行重新分配,主要解決超大型跨國企業集團部分剩余利潤在哪里繳稅的問題;支柱二則通過實施全球最低稅,確保跨國企業集團在各個轄區承擔不低于一定比例的稅負,以抑制跨國企業集團逃稅、避稅行為,為各國稅收競爭劃定底線,主要解決大型跨國企業集團在各轄區應繳多少稅的問題。無論支柱一還是支柱二,均對傳統國際稅收規則帶來革命性的巨大變革,一定程度上將迫使各國讓渡部分稅收主權,這也是各國稅收利益激烈博弈的根本原因。
數字經濟全球稅收治理的談判困境
中國經濟時報:數字經濟全球稅收治理呈現出哪些趨勢?
勵賀林:受G20委托、由OECD牽頭實施的以應對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為核心的國際稅改,是國際稅收史上一次規模空前的重要變革。目前來看,其第一階段(BEPS1.0)是成功的,實施進程比較順利。但是,聚焦數字經濟稅收挑戰的第二階段(BEPS2.0)卻很難冠以成功的評價,深層的實質性國家稅收利益考量,讓BEPS包容性框架下的談判愈加艱難,數字經濟全球稅收治理呈現停滯趨勢,某些關鍵議題甚至發生倒退現象。對于支柱一,美國有意將限制市場所在地國家征稅權的金額B強制約束方案與新征稅權金額A綁定,并且堅決主張實施支柱一必須以徹底廢除數字服務稅及類似單邊稅收措施為必要前提,大大加劇談判的難度。對于支柱二,盡管2025年7月的“大而美”法案最終刪除著名的“報復性稅收條款”(又稱“899條款”),以此換取七國集團(G7)支持美國母公司跨國企業集團豁免支柱二全球最低稅的所得納入規則(IIR)和低稅利潤規則(UTPR),推動形成支柱二全球最低稅規則與美國國內法全球最低稅規則“并行”實施的局面。
特朗普政府和共和黨國會議員本來就一直反對支柱二的低稅利潤規則(UTPR),認為該規則幫助其他國家獲得對美國企業的征稅權,是對美國稅收主權的域外管轄,是美國堅決不可以接受的,當然更是“美國優先”無法容忍的。也正是這個原因,2021年10月民主黨拜登政府支持“雙支柱”方案達成最終共識,但始終沒能獲得美國國會的立法通過。七國集團達成共識的“并行方案”實際上是發達國家之間的利益勾兌,并且以七國集團的利益一致“強加”給BEPS包容性框架,剝奪框架內其他國家的話語權,即使七國集團內其他國家愿意對美“綏靖”,也不應代替BEPS包容性框架內其他國家作出決策。而“并行方案”仍存在諸多關鍵技術難題,其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是,在“并行”中,支柱二全球最低稅規則下的合格國內最低補足稅與美國國內稅法全球最低稅規則下的應納稅額,到底誰具備優先適用地位。而且,無論答案怎樣,都將加大現有方案的技術難度和復雜性,給方案的實施帶來更多不確定性。
做好應對準備以維護我國稅收利益
中國經濟時報:面對全球數字經濟發展態勢,我國的數字經濟稅收治理需要采取哪些應對策略?您對更好維護我國數字經濟稅收利益有哪些建議?
勵賀林:截至目前,全球有超過55個國家和地區已實施或計劃實施支柱二全球最低稅(或合格國內最低補足稅),另外有超過10個國家和地區已采取具體措施推進這些規則的實施。中國香港已經啟動相關措施。我國全程參與了BEPS1.0全部15項行動相關計劃的工作,對BEPS總原則的確立作出了重要貢獻。在應對經濟數字化稅收挑戰的BEPS2.0進程中,我國也全程深度參與其中,在多邊共識形成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為方案設計貢獻了中國智慧。
當前,我國相關企業、特別是“走出去”的大型企業集團,要密切關注數字經濟全球稅收治理帶來的重要影響和變化。我建議,從以下三個方面做好準備,維護我國國家稅收利益。
第一,進一步提高對國際稅收規則變革的重視程度和資源投入,密切跟蹤BEPS包容性框架下的談判進程和成果、境外經營地國家和地區的稅收法規變化,認真做好稅收風險管控與合規工作。
第二,積極主動配合稅務主管部門以國別報告信息測算支柱二全球最低稅的相關工作要求,認真做好不同會計準則之間的數字信息口徑調整的問題,利用好有關規則的安全港待遇,為我國相關部門的政策法規制度提供高質量有用信息。
第三,提前籌劃重組集團投資組織架構和業務規范流程。對于傳統的中間控股架構是否仍舊依賴新加坡、盧森堡、荷蘭、開曼群島等地,需要重新考慮。特別是要結合全球供應鏈的最新發展態勢,更加重視安全因素,既要規避跨境稅務風險,又要助力企業拓寬全球市場,獲得更好發展。
